返回胜诉案例
建设工程

有了鉴定报告,为何还是没能认定工程款?

——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超付返还"纠纷的办案手记

2026-09-1820 分钟阅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常被当事人视为"定案的关键证据",以为拿到鉴定报告就能"一锤定音"。但司法实践反复提醒我们:鉴定意见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能否被采信、能否服务于证明目的,取决于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是否精准对应,取决于在案证据能否支撑鉴定结论的适用。

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玉伟

【裁判要旨】

一

造价鉴定意见须经质证并由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审查认定,并非当然的定案依据。

二

鉴定范围与待证事实错位,是鉴定意见难以发挥证明作用的首要原因。多班组、多计价方式并存的工程若无法拆分,法院难以认定诉争合同项下造价,主张超付的一方将陷入举证不能。

三

主张超付工程款的一方,应对"已付工程款大于应付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一、基本案情

(一)合同签订与施工概况

2018年,某行业协会(化名)作为发包人,与华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华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华信公司承建某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合同价款 19,335,782.67元,采用固定单价。此后,华信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宏宇公司实际以华信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019年4月,华信公司(劳务作业发包人)与中盛公司(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分包内容为土建劳务,合同价款总额2,076,704.85元,为固定单价合同(拆除部分为固定总价)。冯某(化名)作为中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在签约前向宏宇公司交纳20万元劳务履约保证金。

冯某系挂靠中盛公司承揽该工程,双方签有内部承包协议,中盛公司收取管理费、税费后将工程款转付冯某。冯某班组施工中途退场后,张某(化名)同样挂靠中盛公司进场施工,与宏宇公司人员按"工种工日单价"结算,双方最终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形成与劳务分包合同并存的第二个事实施工合同。

(二)付款与结算争议

华信公司、宏宇公司主张,其累计付款 4,656,764.47元,而案涉合同结算总额仅1,380,890.08元,故请求中盛公司退还多付工程款 3,275,874.39元。中盛公司则主张实际收到 3,540,944.83元,其作为被挂靠单位,已将扣除管理费、税费后的款项全部转付冯某、张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金额(元)
华信、宏宇公司主张已付工程款总额4,656,764.47
华信、宏宇公司主张结算总额1,380,890.08
华信、宏宇公司主张应退还(超付)金额3,275,874.39
中盛公司主张实际收款3,540,944.83
冯某班组对应付款(转账+代付工资)2,520,966.83
张某班组对应付款2,143,425.00
鉴定意见——确定性部分1,335,154.97
鉴定意见——推断性部分1,507,949.12
鉴定意见合计2,843,104.09

(三)诉讼经过与两级审理结果

华信公司、宏宇公司起诉中盛公司、冯某主张退还超付工程款,诉讼中,法院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化名)对案涉工程量和造价进行鉴定。2025年7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02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审虽驳回对方诉请,但对"挂靠"未予认定,对挂靠"知情"也未认定。这意味着中盛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责任基础并未改变:一旦对方补充证据另行主张,中盛公司仍可能被追责;且合同有效、"承包人"的定性,与中盛公司实际仅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人身份并不相符。一审胜诉并非高枕无忧——这是我们在阅判后立即研判的"后续风险"。

基于此,我们代理中盛公司坚持提起上诉,请求确认案涉分包合同无效,原告对挂靠知情;对方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冯某、张某分别挂靠中盛公司承揽工程,宏宇公司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直接与二人沟通,对挂靠关系应属知情,案涉分包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026年2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2民终161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主文虽为维持原判,裁判理由中的定性却已发生根本变化:挂靠关系成立、分包合同无效,中盛公司不再因"合同相对方"身份承担分包合同项下的承包人责任,对外责任基础被限缩至其收取管理费、税费的范围,后续风险大幅降低。

二、造价鉴定报告为何未能认定工程款

(一)鉴定意见是"证据",不是"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将鉴定意见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鉴定意见须经当事人质证、接受法庭审查,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其证明力,不能当然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鉴定程序完整,鉴定人亦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仍未据此认定工程款,原因不在程序,而在鉴定结论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错位"。

(二)鉴定范围与待证事实错位:全口径鉴定无法拆分班组

对方主张超付,其待证事实是"冯某施工部分对应造价低于已付款项"。但鉴定机构受托鉴定的是"中盛公司就案涉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将整个项目作为整体、把双方主张的施工内容全部纳入。问题随之而来:

  • 案涉工程实际存在固定单价劳务分包合同与工日单价零工合同两个施工合同,计价标准完全不同;
  • 张某班组施工内容与冯某班组高度交叉,双方均认可鉴定造价中混有张某施工内容;
  • 在案证据无法将工程量按"部位+班组"精确对应拆分。

法院据此认定:鉴定造价含有张某施工内容,具体施工内容根据在案证据已难以区分,难以认定冯某施工部分对应工程造价,不能确认对方已超付工程款。鉴定报告因此无法转化为对方主张的结算额证据——这就是"有了鉴定报告仍认定不了工程款"的直接原因。

(三)"推断性部分"真伪不明:洽商签证形式要件缺失

鉴定意见中的推断性部分 1,507,949.12元,占鉴定总额一半以上,主要系双方争议的洽商增项(含洽商增项 959,896.18元、渣土清运 207,400元、轻钢龙骨隔墙340,652.94元)。对方否认洽商记录的效力,理由是洽商记录无四方确认、签认人员身份存疑,现场勘察又无法核实,鉴定机构遂将其列为"推断性部分"交由法院裁定,法院最终未作认定。

提示:洽商、签证等过程文件若缺少授权签认与约定确认程序,即使实际施工,也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落空。

(四)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超付事实未达"高度可能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主张超付的一方须证明"已付大于应付",并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对方主张的结算额系单方审核结论,既无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也无对应的造价鉴定支撑,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

(五)合同无效的加持:二审改变定性

二审认定挂靠成立、合同无效,进一步堵死了对方依约主张的路径:合同无效情况下无法单独依据合同约定确认应付工程款数额,对方的超付主张失去合同基础。对我方而言,这一"定性"正是中盛公司坚持上诉所要争取的核心结果。

三、办案手记:几点实务启示

(一)一审胜诉不等于没有风险,要读懂裁判理由

本案一审虽驳回对方诉请,但"未认定挂靠、合同对中盛公司具有约束力"的认定,对以收取管理费为主的被挂靠方而言是明显隐患。胜诉后必须通读裁判理由,识别对己不利的认定及其后续风险,再决定是否上诉。本案坚持上诉并实现定性扭转,正源于此。

(二)鉴定要"对准"待证事实

鉴定事项应当与诉讼请求精准对应。多班组、多合同并存时,应坚持"分别鉴定"或"分项列明",并在鉴定意见出具前就鉴定范围提出明确异议,避免"全口径鉴定"产出无法拆分的结论。

(三)过程留痕是"拆分"的前提

进场退场、施工部位、洽商签证、考勤与结算对账单应分别固定;书面合同(包括零工合同)务必双方签章完整,避免"事实合同"带来的边界模糊。日常管理的规范程度,往往直接决定诉讼中鉴定结论能否拆分、举证能否完成。

(四)洽商签证:授权、确认、对应,缺一不可

签认主体应有合同约定的授权,重要变更应落实约定的确认程序(如四方确认),签证内容应写明施工部位、数量、工日及对应时间。形式要件的缺失,会让真实的施工付出在诉讼中"颗粒无收"。

(五)挂靠案件中被挂靠方的防御与上诉策略

完整的收付款流水、内部承包协议、转付记录,是抵御"超付返还"请求的基石——本案中盛公司即凭完整的付款与转付证据链条,使对方的超付主张无法成立;同时要善用"挂靠—合同无效"这一路径,在相对人明知挂靠的情况下,将对外责任限缩至收取管理费、税费的范围。

四、结语

造价鉴定报告是建设工程纠纷中分量最重的证据之一,但它终究是"证据",不是"判决"。工程款能否认定,取决于鉴定是否对准了争议、证据是否支撑了拆分、举证是否完成了闭环。本案更深刻的启示在于:胜诉只是过程,定性才是根本——读懂裁判理由、把握上诉时机,往往比一场胜诉本身更重要。

(本文系律师办案心得分享,除作者外,当事人及相关机构名称均已作化名处理,案件事实以公开裁判文书为准;文中观点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刘玉伟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6年起在北京从事律师职业,原北京恒略律所商事疑难案件部主任,现就职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系合伙人律师。办案近千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经济纠纷。一级企业合规官,心理咨询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特邀嘉宾。以解决争议化解纠纷为目的,办案专业、高效。待人真诚、态度严谨、思维敏捷。擅长房产类纠纷、公司股权纠纷、金融债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电话/微信:18801097091

有类似案件需要咨询?

让我们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立即咨询
京ICP备2026029610号-1